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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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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國庫及代收國稅金融機構辦理國庫收支、機關專戶存款及代收退付稅費業務等相關作業,現金交易超過50萬元是否需大額申報?

發布日期:

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對達下列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一) 存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所開立帳戶之款項。

(二) 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所生之代收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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