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對達下列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一) 存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所開立帳戶之款項。
(二) 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所生之代收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