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受政府委託代收代付各項稅費款是否適用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依據法務部108年1月22日法檢字第10804501510號函檢送該部107年12月19日研商「臺灣銀行辦理各級政府公庫代收代付業務適用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疑義」會議紀錄,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月23日金管銀法字第10802702660號函示辦理。
(一) 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受政府委託代收代付各項稅費為例,有行政輔助人之性質,排除適用該法相關規範。
(二) 資恐防制法:依上述會議紀錄結論略以,臺銀(代庫銀行)受委託辦理代收代付業務不得排除適用。惟可於代收款項後,事後執行名單檢核並依法通報,至代付業務則仍應於事前檢核並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