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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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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或代表人異動,可否排除洗錢防制法之適用?

發布日期:

依據法務部110年6月4日法檢字第11000095310號書函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00139245號110年6月28日書函辦理。

(一)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至於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程序,則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至第11條相關規定辦理。惟客戶為政府機關時,不適用該辦法第3條第4款第3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該辦法第3條第7款第3目亦定有明文。

(二)至金融機構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則回歸金融機構內部機制評估客戶風險,以決定其執行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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