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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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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後,倘有短收或漏收滯納金、滯納利息時,應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

(一)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對於逾期繳納稅款者,應依稅法規定加收滯納金、利息,如有漏收或短收款項,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仍無法徵起者,應由稽徵機關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賠繳,並通知轉委代收之公庫代理銀行(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6條)。

(二) 代收稅款如需加收滯納金、滯納利息,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提供滯納金、滯納利息之程式檔試算,如核算上尚有疑難者,可洽請當地稽徵機關協助處理,以避免短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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