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98年6月30日台財庫字第09803081230號函,國庫經辦行派駐(或委託同業派駐)稽徵機關或其他收入機關代收稅費款業務之服務時間,應以機關辦公時間為準。另依該部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派駐稽徵機關人員之辦公時間,以稽徵機關之辦公時間為原則;如縮短派駐服務時間者,應在稽徵機關辦公處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