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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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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案件,如抵押土地尚未興建開發,現有屆期續貸或屆期轉貸之需求,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

是。
1.如原貸餘額高於本規定貸款成數,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2.原貸餘額低於本規定貸款成數者,得辦理增貸,惟借款人應切結增貸之資金用途不得流向購置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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