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58號(發布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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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資本市場工作小組「健全債券市場發展」改革議題之「設立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制度」,本行已於本(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修正「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將「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區分為配合本行調節金融之「一般指定交易商」及活絡公債交易與促進公債市場健全發展之「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兩種。
依據上揭修正要點第四點規定,本行進行「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遴選作業,計有二十二家機構於七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者須具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其淨值、信用評等及自有資本比率等均需達一定門檻。本行除審核前述基本條件外,並將業務健全、活絡公債交易與促進公債市場健全發展能力,以及提供市場資訊與團隊能力等列為評比條件。為求審慎,本行另已邀請符合條件之申請機構簡報,並邀集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會提供評審意見。
鑒於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公司業務經營特質不同,爰於評選時將此三類機構各別分開比較遴選,並考量目前我國公債市場發展未臻成熟,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之合宜家數仍需視市場未來實際運作情況而定,本次爰暫定遴選九家機構,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名單如下(依照證券商代號排序):
銀行(二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票券金融公司(二家):中興票券金融公司、中華票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五家):大華證券公司、統一綜合證券公司、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寶來證券公司、元大京華證券公司。
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積極參與中央公債之競標、發行前交易、次級市場之雙向報價,以及發行前交易與次級市場交易比率須達整體市場一定比率(目前規定各為百分之一);惟享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每日買賣淨部位較非主要交易商增加百分之五十,以及債券業務服務費減收等優惠,藉此措施期能達成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積極造市及有效建構債券殖利率曲線之目標。
目前本行公開市場操作二十一家指定交易商中,除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興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票券金融公司取得「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資格外,其餘十八家機構仍具指定交易商身份,因此本行公開市場操作合格之指定交易商增為二十七家(詳附表)。本行將於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制度實施半年後再行檢討,並遴選「一般指定交易商」,及調整「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家數。
附表: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合計二十七家
(一) 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共九家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 中興票券金融公司
4、 中華票券金融公司
5、 大華證券公司
6、 統一綜合證券公司
7、 富邦綜合證券公司
8、 寶來證券公司
9、 元大京華證券公司
(二) 指定交易商名單:共十八家
1、 中國農民銀行
2、 交通銀行
3、 台灣銀行
4、 台灣土地銀行
5、 合作金庫銀行
6、 第一商業銀行
7、 華南商業銀行
8、 彰化商業銀行
9、 上海商業銀行
10、 台北銀行
11、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1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13、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4、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15、 中華郵政公司
16、 建華商業銀行
17、 玉山商業銀行
18、 國際票券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