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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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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貸款舊貸展期續貸案件之貸款成數調整期核釋令(101.2.15生效)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央業字第1010007702號 核釋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舊貸展期續貸案件,其原貸成數高於「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適用貸款成數調整期之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核釋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舊貸展期續貸案件,其原貸成數高於「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適用貸款成數調整期之規定 一、自然人非屬投資、購買不動產或興建房屋者,其因支應個人日常生活或理財周轉所需,申辦土地抵押貸款,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以舊貸案展期,且貸款成數超過原鑑價金額六點五成者,自貸款展期之日起,得給予最長一年之調整期。調整期屆至,借款人仍無法將貸款成數償還至六點五成者,得由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就差額部分協商於最長三年期間內分期償還,並應於展期合約中載明。 二、前點以外之土地抵押貸款案件,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以舊貸案展期,且貸款成數高於本規定貸款成數者,其展期之貸款成數得給予最長一年之調整期,惟僅限適用乙次。 三、中央銀行一百年一月二十日台央業字第一○○○○○九三二六號令發布之「核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第六點但書及一百年八月二日台央業字第一○○○○三六三七三號令發布之「核釋金融機構受理自然人申辦土地抵押貸款得否不受『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未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計畫者不得受理)規定之限制」第二點第二項之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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