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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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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利用正規金融機構辦理外匯交易及匯款

發布日期:
一、 為確保外匯交易及匯款之安全及合法,請利用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交易及匯款,以免觸法。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之名單,請逕上本行網站「全國金融機構查詢系統」查詢。

二、 依管理外匯條例規定:
(一)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經由銀行業向本行辦理申報。(第6條之1)

(二)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第20條第1項)

(三)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没收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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