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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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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發字第1030046113號

主旨:修正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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