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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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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8公告本行重貼現率以及其他融通利率調整事項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 公告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央業字第0980011888號
主旨:公告本行重貼現率以及其他融通利率調整事項。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21條。
公告事項: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1.5%、1.875%、3.75%,調整為年息1.25%、1.625%、3.5%,自98年2月19日起實施。
正本:張貼本行電子公布欄
副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農漁會(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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