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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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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112年6月15日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並自同年6月16日生效

發布日期:

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第四點、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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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央業字第1120022506號PDF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1120616生效)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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