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附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