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7年11月13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07)新聞發布第199號
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為因應「公司法」修正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本行爰配合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下稱「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其中「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於本(107)年10月30日起預告7日,期間各界無修正意見。
上述二法規預訂本年11月15日生效,其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有關「公司」、「有限合夥」、「非居住民」等名詞定義,並調整銀行業受理申報案件應確認文件。(「申報辦法」修正條文第3條、「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24點附表1及第26點附表10)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分公司或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不只一家時,全數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以配發統一編號的首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名義辦理申報。(「申報辦法」修正條文第2條)
三、因應實際需求,於「申報辦法」明定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或外國財團法人在臺事務所的結匯規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應填列的欄位及「應注意事項」中登記證號填列規定,俾利填報。(「申報辦法」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2條附件、「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9點)
四、配合經濟部廢止「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受託處理跨境網路交易評鑑要點」,且不再核發合格證明,爰刪除「應注意事項」有關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代理結匯規定;另明定本行提供的「外籍勞工薪資結匯委託書」僅為參考範例。(「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27點)
附件列表:
1.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2.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第26點附表10(修正規定及條文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國際資金及匯款審核科 電話:(02)2357-1199、1198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檔案下載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修正對照版PDF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修正後PDF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PDF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附表1、10-修正前PDF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PDF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修正前PDF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附表1、10-修正對照版PDF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附表1、10-修正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