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6年12月2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6)新聞發布第230號
修正「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係於102年12月26日訂定,嗣後曾修正1次。本次為鬆綁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之有關規範,及促請證券業於辦理外匯業務時,應注意遵循防制洗錢、資恐及與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線之有關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本年9月4日至11月3日進行預告,期間感謝各界提供意見,均已採納,本次共計修正7條,重點如下:
一、 促請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有關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疑似洗錢或資恐申報,及資恐指定制裁對象之通報等事宜,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授權規範。
二、 比照外幣拆、借款規定,放寬證券商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之到期交割款項,經本行許可者,得以新臺幣結購。
三、 為兼顧投資人與證券商辦理外幣證券交易之交割便利,暨保管款項之安全,外匯證券商經本行許可辦理以外幣收付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得於證券商在指定銀行之外幣專戶設置分戶帳,保管客戶交割款項。
四、 明定外匯證券商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線之應遵循事項。
附件列表:
修正「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02)2357-1213、1219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