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分類調整及貨幣定義修正說明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101年2月1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金融機構分類調整及貨幣定義修正說明
本行經濟研究處金融統計月報自101年2月版起,調整金融機構之分類及貨幣總計數M2定義,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金融機構分類調整
為便利金融統計資料分析,金融統計月報合併之金融機構分類,原包括「存款貨幣機構」、「全體貨幣機構」、「主要金融機構」及「全體金融機構」,經參酌國際貨幣基金(IMF)及主要國家的統計範例及金融機構分類原則,另考量我國金融實務,將金融統計月報合併之金融機構分類調整為「其他貨幣機構」、「全體貨幣機構」及「全體金融機構」(詳附表)。相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統計表之資料追溯調整至86年1月。
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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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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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貨幣總計數M2定義調整
銀行承做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自90年初發展以來均帳列銀行存款,並涵括在貨幣總計數M2定義中。惟結構型商品之貨幣性與存款不同,不一定百分之百保本,且具有較高的流動性風險與市場風險,與M2定義不符。
配合金管會於99年10月函令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本金不再視為存款之規定,本行自101年2月版之金融統計月報起,將銀行承做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自存款項目剔除,M2定義隨之調整,資料並追溯調整至90年1月。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經濟研究處金融統計科 電話:23571741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23571503
附表:
金融統計月報金融機構之新、舊分類比較表
舊版 |
新版(2012年2月起)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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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號 |
金融機構分類 |
表號 |
金融機構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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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
8 |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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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存款貨幣機構(Deposit money banks): 1.本國一般銀行 2.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3.中小企業銀行 4.信用合作社 5.農漁會信用部 |
9 |
其他貨幣機構(Other monetar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1.本國銀行 2.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3.信用合作社 4.農漁會信用部 5.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 6.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
1. 中小企業銀行併入本國銀行 2. 參考IMF對金融機構的分類,並考量我國金融實務,將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及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納入其他貨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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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全體貨幣機構(Monetary institutions): 1.中央銀行 2.存款貨幣機構 |
10 |
全體貨幣機構(Monetar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1.中央銀行 2.其他貨幣機構 |
新版的全體貨幣機構為原全體貨幣機構加上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及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
11 |
主要金融機構(Maj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1.全體貨幣機構 2.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 3.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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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表10即原表11 |
12 |
全體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s): 1.主要金融機構 2.信託投資公司 3.人壽保險公司 |
11 |
全體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s): 1.全體貨幣機構 2.信託投資公司(97年12月以前) 3.人壽保險公司 |
新表11即原表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