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230號(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部分規定及附表)
中央銀行新聞稿 98年12月3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8)新聞發布第230號
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部分規定及附表 為配合結構型商品新稅制規定及本行對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本要點相關規定,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摘要如次: 一、 依新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第14條之1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為「其他所得」(亦即不再屬於存款利息所得)。 二、 目前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以「定期存款」計提流動準備,自99年1月1日起,改依修正後第3點第8款以「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項目,續提流動準備。 三、 本行對金融機構查核實務,為應基層金融機構作業需求,修正第5點第5項但書,增列基層金融機構因參加資金緊急相互支援需要,以轉存指定行庫1年期以下之轉存款設定質權部分,就其未清償之金額,逐日自流動準備資產中扣除。 四、 另為反映資金流量之實際落點,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按月申報之「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第一段期距,實務上已由「1天至30天」修改為「0至30天」,爰配合修正第11點相關文字。 五、 配合查核實務作業,修正第8點附表1及第9點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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