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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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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64號 (修正「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並自97年4月14日實施中央登錄債券跨行款券同步清算交割機制。)

發布日期:
修正「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並自97年4月14日實施中央登錄債券跨行款券同步清算交割機制。

款券同步交割(Delivery versus Payment, DVP)係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所揭櫫之證券清算系統建議準則之一,依據此項建議,證券移轉應連結款項移轉,以消弭交易之本金風險,亦即賣方不會發生證券已交付而價款未收到之風險,買方不會發生價款已交付而證券未收到之風險。

為因應國際潮流,提升國內政府債券清算交割之安全與效率,本行自92年3月以迄,積極推動中央登錄債券跨行款券同步清算交割機制,規劃透過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同資系統)與登錄債券系統之連結,使無實體公債及國庫券之跨行交易(包括本行公開市場操作)款項清算及還本付息,均集中透過同資系統之帳戶辦理,以提升大額支付效率,並消弭跨行交易之清算風險。目前本行已完成「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之修正及相關電腦系統功能之建置及測試,並於本(97)年1月30日召開說明會;16家清算銀行亦正積極進行相關籌備事宜,訂自97年4月14日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配合跨行款券同步清算交割機制之實施,廢除清算銀行於國庫局開立之登錄債券存款帳戶,登錄債券有關款之移轉,包括登錄債券發行承購繳款、登錄國庫券買回撥款、扣繳跨行轉帳手續費、還本付息、撥付經付及保管手續費,均將改由本行同資系統帳戶辦理,爰修正規定第7點、第9點;修正規定第11點,並改列第10點;修正規定第19點、第22點、第31點至第39點、第42點、第52點及第53點。

二、配合銀行電子化實務需求,增訂轉讓登記之申請得以符合安全機制之電子傳送方式辦理,以及清算銀行應列印之報表得以電子媒體方式儲存,爰修正規定第23點、第47點。

三、為規範跨行款券同步移轉之登記方式、訊息流程、訊息內容及相關作業,爰修正規定第31點、第32點、第34點、第35點、及轉出登記申請書、轉入登記申請書(附件1、2)。

四、跨行款券同步清算交割機制實施後,跨行款項轉帳收費改依同資系統相關規定辦理。每筆轉款交易,同資系統向轉出行及轉入行收取17元;中午前完成清算之交易以半價9元計收,爰修正規定第55點。

五、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修正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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