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35號(預告修正「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網址:http://www.cbc.gov.tw> (96)新聞發布第135號
預告修正「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於民國28年訂定;69年第3次修正,迄今已逾廿餘年,本行爰為因應民眾申請收兌之實務需要修正,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草案預告。對本草案如有意見,請於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本行提出。
本修正草案全文共11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 將紙幣與硬幣不予收兌之情形分別規範,以利適用。(修正草案第2條及第6條)
二、 將紙幣與硬幣照全額收兌之情形分別規範,以利適用。(修正草案第3條及第7條)
三、 紙幣因火焚、水漬或硬幣因火焚等原因依肉眼或一般機器設備難以辨別真偽者,得依有關機關(構)鑑定完成化驗之證明核兌,俾受災民眾損失有救濟方式。(修正草案第5條及第8條)
四、 增訂申請鑑定者,應依鑑定機關(構)之規定,繳納手續費。(修正草案第9條)
五、 增訂申請鑑定程序及受理機構。(修正草案第十條)
六、 現行條文第五條紙幣因不可抗力而破損者,銀行主管人員得酌量收兌之規定,易因個別認定標準寬鬆不一滋生爭議,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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