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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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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72號(本行發布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自96年6月1日施行)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6年 5月2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6)新聞發布第072號
本行發布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自96年6月1日施行。
一、本辦法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使法制更為完備,俾本行對準備金繳存不足之金融機構,於必要時得援引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罰,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增列銀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二)存款保險條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後,原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改列於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援引之條次。
(三)為利金融機構對資金之估算,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將實際準備未達法定準備額,得以前一期超額準備抵充之限額,由當期法定準備額百分之一,修正為前一期法定準備額百分之一,並明定提存準備金不足,情節重大者,由本行處以「罰鍰」。同時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有關本行對金融機構填報資料不實之處置規定,以期周延。
二、為便金融機構因應本次存款準備金抵補規定修正,並配合準備金計提週期,本辦法修正條文(如附件檔)自96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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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存款科 電話:23571348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235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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