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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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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47號 (修正「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5年8月16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5)新聞發布第147號
修正「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
「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係於88年8月訂定,92年5月為配合「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制度」之建立,將「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分為「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及「一般指定交易商」,目前總計27家交易商(參附表)。
為因應金融市場發展需要,並提昇「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制度功能,本行修訂「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並自本(95)年8月16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金融機構經本行核准者,得同時擔任「一般指定交易商」及「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之規定。(增訂第2點第3項)
二、增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向本行申請為「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之規定。(修正第6點第1項及增訂第2項)
三、增訂「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提供其中央公債持有部位及相關交易資料之規定。(增訂第8點第1項第6款)
四、增訂銀行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第三點及第六點條件者,得向本行業務局申請同時作為「一般指定交易商」及「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之規定。(增訂第10點第2項)
五、增訂指定交易商因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整併子公司業務,擬改由其他子公司擔任指定交易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本行業務局申請同意之規定。(增訂第11點第3項)
六、增訂指定交易商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行得取消其資格之規定。(增訂第12點第5款)
七、增訂指定交易商配合本行政策及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業務,其表現優良者,本行得予以獎勵。(增訂第15點)
本行將再辦理「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新增遴選,符合資格條件之金融機構得於本年8月16日起一個月內備函向本行業務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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