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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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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41號 (修正「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5年8月1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5)新聞發布第141號
本行為切合實際需要,修正「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行已取消對證券金融公司核發驗資證明書,刪除「證券金融公司以取得中央銀行驗資證明書作為計算淨值之基準日」之規定;並明定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年度中之減資應自淨值扣減,以符實際。(第三條)
二、配合金融監理一元化後法規管轄變更,將證券主管機關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
三、財政部金融局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改名為銀行局,一併配合修正該局名稱。(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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