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46號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網址:http://www.cbc.gov.tw> (95)新聞發布第046號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3月27日於國內集中市場開放國內外幣計價期貨交易及外資從事非避險期貨交易,本行於本(3)月27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次:
一、台灣期貨交易所得代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結匯因外國休假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結算會員外幣匯款無法於時效內完成或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為期結算交割順利進行,期交所得代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之結匯(結匯金額計入結算會員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二、期貨商代委託人辦理國內外幣計價期貨交易結匯,包括:
(一)代國內委託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如有保證金追繳,得由其代國內委託人辦理結匯(結匯金額計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二)代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辦理國內期貨交易結匯,包括:
1、國內期貨交易損益之結匯。
2、原避險期貨交易所持新臺幣保證金結匯為外幣保證金。
(三)代徵期貨交易稅款及手續費之結匯。
三、期貨經理事業代委託人辦理國內外幣計價期貨交易或外幣保證金交易結匯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全權委託從事國內外幣計價期貨交易或外幣保證金交易,由期貨經理事業代委託人辦理結匯(結匯金額計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增訂外資以其「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資金從事證券投資時,須另憑購買有價證券成交證明文件,始得結匯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