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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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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45號 (中央銀行同意符合一定條件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得逕行充當金融機構流動準備 )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5年 3 月21 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5)新聞發布第045號
中央銀行同意符合一定條件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得逕行充當金融機構流動準備

一、為因應國內「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發展,中央銀行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核要點」第5點規定,增列該等受益證券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逕行充當金融機構流動準備。主要修正內容如次:
(一)修正第1項第14款,增列金融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受益證券,得充當金融機構流動準備項目:
1、 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
2、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核准。
3、 信用評等達「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四點所定之一定等級以上。
4、 不包括創始機構買回部分。
(二)增列第4項,明訂應由受託機構於實際發行前項受益證券後一週內,填具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一覽表,函報中央銀行業務局備查。
二、至於中央銀行對其他類型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核准方式,仍採逐案審核,未來視市場發展再適時檢討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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