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60號(94年3月份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94年3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為便利國外來台旅客兌換外幣,並配合發展觀光事業,於3月4日修正發布「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二、為擴大外幣現鈔買賣據點、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信託業法立法變更指定用途信託資金名稱、將銀行後勤業務之委外明確化及網路銀行大額結匯資料通報系統之建制等,於3月9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等相關條文。
三、同意指定銀行申請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或外幣存款結合外幣避險基金指數選擇權或交換之保本或部分保本組合式產品」。
四、指定銀行採負面表列方式事後函報開辦新種外匯業務:
(一)台灣工業銀行:「新臺幣利率交換結合外幣利率交換與外幣利率選擇權」之外匯組合式業務。
(二)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店頭市場「新臺幣利率交換結合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之可取消新臺幣利率交換業務TWD Callable Quanto Swaps」。
(三)東京三菱銀行台北分行:店頭市場「外幣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之組合式產品業務」。
五、核准台灣中小企銀西屯分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國外部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3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1,108家,其中本國銀行1,042家(包括總行43家,分行999家),外商銀行66家。3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彰化銀行東湖分行等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