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49號(修正「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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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
「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係於88年8月訂定,92年5月為配合「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制度」之建立,將「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分為「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及「一般指定交易商」。本次修正主要係為使「一般指定交易商」發揮其協助本行調節金融之功能,爰明訂其權利與義務。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一般指定交易商之權利如下:(修正規定第4點)
1、因配合本行政策致有資金需求時,得請求本行協助。
2、其他經本行或金融業拆款中心同意之權利或優惠。
(二)增訂一般指定交易商之義務如下:(修正規定第5點)
1、配合本行政策及調節市場資金。
2、積極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及本行定期存單之競標。
3、金融業拆款市場雙向報價與拆款交易量佔整體市場之一定比率。
4、遵守金融業拆款中心訂定之「公開市場操作一般指定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
5、適時向本行提供市場訊息。
6、辦理其他本行規定之事項。
(三)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之義務增訂「配合本行政策」及「辦理其他本行規定之事項」。(修正規定第8點)
(四)長期信用評等機構增列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於國內之評等。(修正規定第3點及第6點)
(五)增訂指定交易商應恪遵業務機密。(修正規定第9點)
「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業經本行於94年3月21日以台央業字第094001303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