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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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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204號(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 )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4年12月19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4)新聞發布第204號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
鑒於民眾向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發生重複申貸而遭取消貸款資格之相關案件,係屬承辦金融機構與申貸民眾間之私法關係,為使該項私法關係明確,避免民眾誤解,本行業經會同內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本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規定如下: 承辦金融機構應將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九點所定條件,列入其與借款人之貸款合約,並約定下列事項:
(一)借款人如有重複申貸本專案貸款、搭配申貸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或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貸款之情事,應依約取銷其借款資格;其因本專案貸款所借得之所有款項追溯自貸款日起,改按承辦金融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
(二)雙方就貸款合約之履行如有爭執,同意以承辦金融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他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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