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95號(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網址:http://www.cbc.gov.tw> (94)新聞發布第195號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為持續放寬及簡化外匯管理規定,本行於本(12)月6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主要修正重點如次:
一、放寬結匯規定:
(一)放寬未成年人之結匯規定:取消結匯用途之限制,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可自由辦理結匯。
(二)放寬證券商、期貨商等業者之結匯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期貨商辦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及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相關結匯,不計入業者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二、簡化結匯文件: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業者及壽險業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其中檢附供銀行業確認之結匯清冊,如個別委託人或要保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免填結匯清冊。
三、增訂駐華外交官員及機構之結匯規定:
(一)駐華官員:結匯金額按照非居住民辦理,每筆結匯金額為10萬美元,逕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二)駐華外交機構:基於外交禮遇,結匯金額完全自由,不受限制。
四、增訂外國公司在臺分(子)公司辦理國內員工認購(出售)外國母公司股票之結匯:外國公司在臺分(子)公司之員工認購(出售)外國母公司股票之結匯,得由在臺分(子)公司辦理結匯申報事宜,銀行業於確認外國公司在臺分(子)公司填報之申報書及員工認購(出售)股票清冊無誤後辦理結匯,結匯金額計入員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五、明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診所等事業,其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按照團體之規定辦理,每年結匯金額為5百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