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75號(配合分割公債制度即將於11月7日推出,發布修正「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網址:http://www.cbc.gov.tw> (94)新聞發布第175號
配合分割公債制度即將於11月7日推出,發布修正「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中央銀行為配合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健全債券市場發展之改革及「區域金融服務中心」之推動,積極規劃分割公債制度,經完成「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之修正及相關電腦系統功能之建置及測試;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及19家清算銀行亦已完成業務及電腦系統方面之籌備事宜,預定於本(94)年11月7日發布實施。
分割公債係指將目前附息公債之本金及各期利息分割後,所產生可各自獨立交易之「分割利息公債」及「分割本金公債」。此類公債屬零息公債,到期依面額償還;公債分割後,若湊齊「分割本金公債」及所對應剩餘年限中各年之「分割利息公債」,亦可重組成為附息公債(如附圖)。財政部計劃於每年7月20日發行一期可分割公債,截至目前為止,已發行可分割公債600億元(含增額發行)。
可分割公債之發行,以及其分割、重組與還本付息等作業,仍由中央銀行及清算銀行辦理;惟分割後之分割公債之登錄轉帳,則由集保公司辦理。凡具備中央公債交易商或證券自營商資格者,均可申請公債分割或重組。
分割公債之買賣方式與股票相同,已開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之投資人,直接透過股票經紀商營業員下單後集中撮合成交,公債交易資料可與股票交易資料登載於同一本集保存摺;交易價款亦可與上市上櫃股票買賣價款合併後,採行淨額結算交割。
分割公債制度之推出,不僅使小額投資人可參與債券市場,增加投資標的,亦有利於保險公司及金融業發展保本型商品,調整投資部位之存續期間,靈活操作資金;對整體市場而言,將可進一步促進債券市場商品之多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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