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42號(中央銀行修正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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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修正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擴大外幣現鈔買賣據點、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信託業法立法變更指定用途信託資金名稱、將銀行後勤業務之委外明確化及網路銀行大額結匯資料通報系統之建制等,於本(9)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等相關條文,其要點如次:
一、 為擴大外幣現鈔買賣據點,增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申請許可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買入旅行支票業務,爰將其目前辦理之代售旅行支票業務擴大為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二、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將條文中之「財政部」乙詞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 配合信託業法第六十條、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將「新臺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及「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項目,修正為「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及「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四、 為配合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用語,將現行條文中之「額度」乙詞修正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五、 為使銀行外匯後勤作業委外處理之「委外」乙詞含義明確化及避免受管制業務跨境處理,增加監理困難,爰修正相關條文。
六、 為使本行維持對辦理外匯業務單位資料之完整性與正確性及遷址後經辦人員及覆核人員資歷符合本辦法規定,增訂辦理外匯業務單位遷址或更名時,應向本行報備之規定。
七、 配合「大額結匯款資料、大額遠期外匯資料電腦連線作業系統」已增加具備傳送通報「大額換匯換利交易(CCS)資料」之功能及完成「網路銀行大額結匯、遠匯交易資料網路連線通報傳送作業系統」之建制,爰增修本條文。
八、 為精簡條文,爰將第四十七條要旨併入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要旨併入第四十八條,日報表及月報表範圍移列於子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