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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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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28號( 94年1月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4年2 月16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94年1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為提供國內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更便捷之管道,自1月3日起開放指定銀行採負面表列方式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除下列三項須事先向本行申請許可外,其餘採事後報備方式辦理:
(一)尚未開放、開放未滿半年及與其連結之新金融商品。
(二)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匯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外幣計價而標的風險涉及國內者。
二、為持有債權或有價證券等資產之機構法人規避屆時無法獲得償還之信用風險,及提供投資人更多樣化之金融商品,1月28日起同意指定銀行對國內、外法人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Credit Default Option,CDO)業務。
三、同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申請辦理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提供年滿20歲之本國自然人客戶,於營業時間內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每筆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外匯結匯、原幣匯出匯款,及同一銀行本人帳戶或事先約定同一銀行第三人帳戶之外幣轉帳。
四、同意指定銀行申請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陽信商業銀行:外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二)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連結外幣利率選擇權之組合業務。
(三)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淨額交割之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業務。
(四)合作金庫銀行:外幣利率交換交易業務。
(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本國企業發行之公司債(不含可轉換公司債或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與期初期末皆交換本金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連結之組合式業務。
五、核准三信商業銀行國外部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1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1,105家,其中本國銀行1,039家(包括總行43家,分行996家),外商銀行66家。1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復華銀行台南分行等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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