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參考資料(本行審核同意得作為金融機構流動準備之資產證券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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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分別於91年7月24日及92年7月23日發布施行。
本行前於93年7月30日發布經本行審核同意得作為金融機構流動準備之資產證券化案件共計9件,得作為金融機構流動準備之受益證券合計約新臺幣343億元。
自93年8月至94年1月底止,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經本行審核同意作為流動資產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共7件,發行總額共約新臺幣288億元。其中除信評條件未達投資等級或由創始機構自行買回作為信用增強部分外,得作為金融機構流動準備之受益證券合計約新臺幣220億元,茲分述如次:
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第一次企業貸款債權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高級及中級共42.8億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4-A特殊目的信託抵押貸款受益證券」A、B、C、D級共48.55億元。
3.「彰化銀行房屋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信託2004-1受益證券」A1、A2、B、C系列共50億元。
4.「台灣土地銀行受託經管世平興業應收帳款證券化優先順位受益證券」信用評等維持於中華信評twA-3等級以上之優先順位受益證券7.17億元。
5.「安信信用卡特殊目的主信託系列2005-1受益證券及賣方受益證券」A券、B券共37.6億元。
6.「台灣土地銀行受託經管新光人壽持有中山大樓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A、B、C系列共12.2億元。
7.「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受託經管宏泰世紀大樓部分樓層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A券、B券共21.2億元。
截至本(94)年1月底止,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並經本行審核同意作為金融機構流動準備之資產證券化案件共計16件,發行總額約新臺幣694億元,其中除信評條件未達投資等級或由創始機構自行買回作為信用增強部分外,得作為金融機構流動準備之受益證券合計約新臺幣563億元(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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