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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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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17號(中央銀行開放指定銀行申請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業務)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4 年 1月28 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4)新聞發布第017號
中央銀行開放指定銀行申請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業務
為持有債權或有價證券等資產之機構法人規避屆時無法獲得償還之信用風險,及提供投資人更多樣化之金融商品,本行採循序開放原則,即日起同意指定銀行對國內、外法人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Credit Default Option,CDO)業務。要點如次:
一、 CDS:係指信用風險資產持有者,即信用保障承買人,得以類似買保險方式訂定契約,並支付如同保費之權利金予信用保障提供人,以取得風險資產發生無法償還所生損失之補償。若契約存續期間未發生信用違約事件,信用保障提供人即賺得該筆權利金,該權利金係以分期支付。
二、 CDO:即上述信用違約交換之權利金為一次支付者稱之。
三、 國內、外法人透過此商品,可有效降低信用曝險,避免投資損失;銀行則可減低對逾期放款之損失,同時對優良客戶之授信額度用罄後,亦可藉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移轉信用風險,空出額度以繼續對該客戶辦理放款,加強與其往來關係。
為避免可能發生之糾紛與弊端,銀行辦理本案業務,應加強法規遵循、風險告知與資訊揭露。
為發揮業者自律功能,銀行辦理本項業務亦應遵守本行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指定銀行辦理外匯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範」。此外,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亦委請臺灣金融研訓院研訂中文版「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書」範本,將可提供指定銀行辦理該項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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