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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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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49號(修訂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4年9月19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4)新聞發布第149號

修訂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

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本行於94年9月19日修訂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
本次主要係修訂其中投資境外基金之相關規定,要點如下:
一、 投資境外基金之範圍:
(一)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二)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前,經金管會核准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依該辦法第55條之規定,於一年內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三) 87年11月25日前,信託人已與金融機構簽約投資於未經金管會核備之境外基金:信託人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持有或投資,至信託人全數贖回為止。
二、 刪除金融機構「不得有一般性廣告、公開勸誘或代銷境外基金之行為」之規定:今後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其廣告、業務招攬及促銷活動,應依信託業法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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