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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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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32號(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有關外匯業務許可、基金款項收付及相關結匯規定)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4年8月16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4)新聞發布第132號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有關外匯業務許可、基金款項收付及相關結匯規定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4年8月2日訂定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本行茲就涉及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等向本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許可、投資境外基金款項收付及其相關結匯等事宜規定如下:

一、向本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公募境外基金)、受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機構(私募境外基金)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外基金之款項收付,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檢具本行規定之相關文件,向本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

二、投資境外基金之款項收付及其相關結匯規定:

(一)公募境外基金:

1、 投資人以外幣申購:(1)可將外幣款項匯至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或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金融機構設置之基金專戶,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2)相關款項限以外幣收付,如需以新臺幣結匯,由投資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

2、 投資人以新臺幣申購:(1)可將新臺幣款項匯至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金融機構設置之基金專戶,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2)相關款項限以新臺幣收付。所需新臺幣結匯金額,由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檢具本行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銀行業辦理;其結匯金額不計入投資人或上述辦理結匯者之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二)私募境外基金:

1、 投資人可將外幣投資款項匯至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金融機構設置之基金專戶;

2、 相關款項限以外幣收付,如需以新臺幣結匯,由投資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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