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91號(94年5月份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94年5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同意指定銀行申請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彰化商業銀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本金分期攤還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及Option on CCS 之Callable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等業務。
(二)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外幣信用違約交換、外幣信用違約選擇權、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選擇權,以及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契約連結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選擇權、新臺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交換、新臺幣利率選擇權、外幣利率選擇權、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之組合式等業務。
二、核准華銀南永和分行、英商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5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1,111家,其中本國銀行1,044家(包括總行43家,分行1,001家),外商銀行67家。5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農民銀行圓山分行等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