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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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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以原有房貸舊案辦理增貸,或另提供其他房地抵押辦理新貸,且該等資金用途係流向購置住宅,並以該住宅申辦貸款者,是否亦受管制?

發布日期:

是。

1.借款人新貸或增貸資金加計購置住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規範之貸款成數。

2.爲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該借款人切結聲明其願按申貸用途使用借款,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並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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