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應提出該土地(含建物)確實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於半年內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且借款人切結於一定期限內(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評定)拆除原建物,以及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