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貸金融機構經查證借款人確實於113年9月19日(含)前已提出正式之申請書,並經其錄案辦理之案件,貸款條件得按錄案時之規定辦理;承貸金融機構如有從嚴規定者,從其規定。
2.借款人於113年9月20日(含)後之新申請案件,涉及本規定規範之貸款項目,貸款條件應按本修正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