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機構經查證借款人確實於112年6月15日(含)前已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正式之申請書,並經該金融機構錄案辦理之案件,貸款條件得按錄案時之規定辦理;承貸金融機構如有從嚴規定者,從其規定。
2.借款人於112年6月16日(含)後之新申請案件,涉及本規定規範之貸款項目,貸款條件應按修正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