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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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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之餘屋貸款案件,金融機構辦理舊貸案屆期續貸或屆期轉貸,是否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發布日期:

貸款案件經金融機構確定係符合本規定所稱之「建築業者」以及「餘屋貸款」之定義者,應適用本規定:
1.如原貸餘額高於本規定貸款成數,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2.原貸餘額低於本規定貸款成數者,得辦理增貸,惟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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