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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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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單位偵破偽造新臺幣鈔券案件獎金發給原則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台央發字第1010010047號函修正

警政單位偵破偽造新臺幣鈔券案件獎金發給原則
標 準
種 類
緝捕嫌犯 緝獲版模 緝獲印製偽鈔機具 緝獲偽鈔種類或金額 發給獎金數

A. 製造偽鈔案

1.製版印刷類

案情一

 

 

全部

 

 

全部

 

 

全部

 

 

成品或半成品

 

 

150萬元至250萬元

案情二

全部或部分

全部或部分

全部或部分

成品或半成品

100萬元至150萬元

2. 影印或列印類

案情一

 

全部或部分

 

_

 

全部或部分

 

2,000萬元以上

 

100萬元至150萬元

案情二

全部或部分

_

全部或部分

逾1,000萬元至2,000萬元

80萬元至100萬元

案情三

全部或部分

_

全部或部分

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

60萬元至80萬元

案情四

全部或部分

_

全部或部分

逾100萬元至500萬元

20萬元至60萬元

案情五

全部或部分

_

全部或部分

逾5萬元至100萬元

最高20萬元

B. 販售偽鈔案

案情一

 

全部或部分

 

_

 

_

 

2,000萬元以上

 

60萬元至100萬元

案情二

全部或部分

_

_

逾1,000萬元至2,000萬元

40萬元至60萬元

案情三

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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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

20萬元至40萬元

案情四

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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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50萬元至500萬元

5萬元至20萬元

C. 檢舉人破案獎金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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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撥發警政單位個案獎金數,再發1/3獎金予檢舉人。

註: 每一案件發給獎金數,除依據本原則案情種類外,尚須視案情輕重、查扣偽鈔數量及偽造逼真程度等因素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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