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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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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取得國內債券承銷業務之證券商(含兼營之業者)得逕行辦理募集發行國際債券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無須個別經本行許可。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蔡雅蓮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bethtyl@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500122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即日起,取得國內債券承銷業務之證券商(含兼營之業者)得逕行辦理募集發行國際債券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無須個別經本行許可。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證券承銷商辦理旨揭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應注意:
(一)不得涉及發行人與投資人間之款券收付事宜。
(二)不得據以函報國際債券承銷業務之開辦。
二、修正證券承銷商應填報之銷售國際債券明細表(報表編號S03)如附件,請於繳款截止日後二日內報送本局。
三、本局102年10月22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43371號函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外匯局匯款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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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03承銷國際債券銷售明細表XLSO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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