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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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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因擔任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中收受儲值或代理收付款項交付信託之受託銀行,辦理外幣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應依說明辦理。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賴志達
電話:(02)2357-1218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Laida@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5096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因擔任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中收受儲值或代理收付款項交付信託之受託銀行,辦理外幣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信託業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為簡化程序,凡兼營信託業務並已取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錢信託業務許可之指定銀行,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稱管理條例)及相關子法之架構下辦理旨揭業務者,視為業經本行同意,無須再個別報請同意;其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辦理旨揭業務應以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2條所定義之資料處理服務業者)為申報義務人。如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應依本行「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27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洽銀行業辦理,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受託銀行、委託人、境內付款方客戶或收款方客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二)委託人依「管理條例」第21條指示受託人運用支付款項,有同條第7項須補足差額情形時,如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應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洽銀行業辦理,結匯金額應查詢並計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項金額結匯部分,於其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用罄後,銀行業仍得受理,無須向本行申請核准。
(三)受託銀行依「管理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將運用信託財產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於扣除相關費用及依法計提金額後,應以原幣分配予受益人(同委託人)。
(四)受理匯款或結匯之銀行業應確實輔導委託人申報正確之匯款性質,傳送本行媒體資料時,應於「FORWARD-SPL」欄位註記「K」;交易資料為實體通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入者,應另於「NO-REP-FLAG」欄位註記「Q」。
三、辦理旨揭業務之受託銀行應按月填報月報表(如附件)送貴公會,由貴公會彙整統計後送本行外匯局,俾供參考。
四、違反本行相關規範,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或其情節重大者,本行得廢止同意。
正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外匯局匯款科、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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