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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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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放寬指定銀行受理以傳真交易指示方式,辦理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外匯業務,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洪振源
電話:(02)2357-128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chesterh@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412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即日起,放寬指定銀行受理以傳真交易指示方式,辦理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外匯業務,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業務範圍: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業務。
三、指定銀行開辦旨揭業務前,應備文檢附「以傳真交易指示辦理外匯業務審查表」(如附件一)及相關附件,函報本行備查。
四、應請注意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顧客以傳真交易指示辦理新臺幣結匯時,得先傳真已依規定簽章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受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結匯申報,應於訂約時(即與顧客議定匯價時)立即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查詢及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並列印及留存查詢紀錄;申報書正本至遲應於交割日前收妥報送本行。
(二)受理大額新臺幣結匯交易(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100萬美元以上;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50萬美元以上)訂約前應先審核相關交易文件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始得辦理。
(三)受理依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之結匯申報,除依應注意事項及其附表規定,指定銀行應於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加註結匯金額、日期並簽章者外,其餘證明文件得以傳真文件辦理。
(四)指定銀行應訂定審慎篩選提供傳真交易指示顧客原則,並落實KYC程序;若交易憑證虛偽不實或未於限期內送達正本申報書,應請顧客沖回該筆交易。
五、本行104年3月4日台央外柒字第1040010448號函簡化指定銀行申辦涉及外匯之電子化交易業務程序之「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電子化交易業務審核表」修正如附件二。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外匯局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附件一、以傳真交易指示辦理外匯業務審查表DOCODTPDF
  • 附件二、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電子化交易業務DOC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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