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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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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指定銀行於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網路銀行外匯業務項下,得受理顧客於線上新增自行本人外匯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出、轉入帳戶辦理結匯及轉帳之約定事項,無須親赴銀行櫃檯申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自2018.1.4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洪振源
電話:(02)2357-128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chesterh@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399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於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網路銀行外匯業務項下,得受理顧客於線上新增自行本人外匯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出、轉入帳戶辦理結匯及轉帳之約定事項,無須親赴銀行櫃檯申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顧客,係指已親赴銀行櫃檯開立外匯存款帳戶及申辦網路銀行交易顧客。
二、旨揭約定事項以下列業務範圍為限:
(一)自行本人外匯存款結購、結售。
(二)自行本人帳戶間之外幣轉帳(含同幣別及跨幣別)。
三、應於網頁提供顧客就相關約定事項點選「同意」及確認功能,以取代親赴櫃檯辦理。
四、電腦系統應可區分顧客申辦網路銀行外匯交易功能係親赴櫃檯辦理或採線上申辦,以控管得提供之交易功能。
五、相關作業及交易之安全控管機制,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理;並請注意案關交易須符合前述作業基準中,有關低風險交易金額之規定;如銀行配合採用各種嚴密之技術防護措施者,可依該作業基準自行斟酌提高交易金額。
六、應於開辦後一週內函知本行。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顧客如為持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其證載有效期未滿一年者,或持有我國外交部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核給身分證明之外國自然人者,並應注意本行外匯局103年10月8日台央外柒字第1030043490號函之有關規範。
(二)顧客之交易若涉及需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結匯申報時,亦無須要求該顧客再親赴銀行櫃檯申請及辦理相關約定事項。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外匯局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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