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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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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DIU)申請辦理限為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程序及應遵循事項(自2016.3.23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2
傳真:02-2357-1265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368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保險業(DIU)申請辦理限為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程序及應遵循事項如說明,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明:
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7款及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申辦旨揭外幣放款業務,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該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徵信核貸處理程序及風險管理規範、會計處理等項目)。
三、案關業務應請注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款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資金來源:應以保險業運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為限,不得涉及新臺幣結匯。
(三)涉及國內擔保品之處分:保險業擔任外幣聯貸案參加行,如擔保品為國內動產或不動產,遇有借款人發生違約情事,主辦行處分擔保品以抵償債權所涉結匯事宜,請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遵循事項:應確認主辦行依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6點有關憑辦文件、兌換限制及外債登記等規定辦理。
四、保險業辦理本案業務並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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