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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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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幣別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盧薇冰
電話:02-23571216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pingping@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484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茲放寬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幣別,並重申業務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放寬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幣別(含人民幣)得不同於憑辦文件所載之交易幣別或價款收付幣別。本行102年4月1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15142號函檢附之「人民幣業務問答集」7.1有關辦理人民幣貸款之規定,末段文字配合修正為「且其價款需以外幣(含人民幣)收付者」。
二、重申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確實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6點規定辦理。顧客申請外幣貸款須有與國外從事貨物或勞務交易而有外幣收付之事實,所提供之文件是否合於「與國外交易之文件」之規定,銀行應斟酌個案之性質及授信風險,自行就文件內容予以審酌或認證。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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