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指定銀行得受理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蔡雅蓮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bethtyl@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4349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受理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業務之非居住民自然人範圍:
(一)持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其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者。
(二)持有我國外交部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核給身分證明之外國自然人。
二、前經本行許可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之指定銀行,擬增加提供說明一之(一)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下列網路(行動)銀行外匯業務,應先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備查:
(一)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之新臺幣結匯。
(二)原幣匯出匯款。
(三)自行本人帳戶或與事先約定第三人帳戶間之外幣轉帳。
三、辦理本案業務應請注意落實:
(一)訂定接受客戶原則、加強認識客戶(KYC)及建立風險管理程序與機制(如異常交易、警示帳戶及居留證等相關開戶證件逾期之管控等),並應依洗錢防制相關規範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二)擴增旨揭服務對象時,相關系統應完成電腦檢核功能及管控機制,並確實依本局「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規定辦理。
(三)受理本案非居住民自然人申辦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於申報本行媒體資料時,應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辦理交易歸戶,並應輸入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身分證明之有效期限。
(四)應控管同一客戶於單一營業日併計臨櫃及所有電子化通路之結匯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並應注意及預防客戶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本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