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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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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得受理持有外交部核發身分證明之外國自然人申辦網路(行動)銀行外匯業務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蔡雅蓮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bethtyl@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4326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說明:
一、受理旨揭外國自然人申辦本案業務範圍如次:
(一)涉及新臺幣結匯之交易,以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為限。
(二)有關轉帳及匯款交易,以前經本行核准之網路(行動)銀行外匯業務範圍及項目為限。
二、指定銀行擴增旨揭服務對象,相關系統應完成電腦檢核功能及管控機制,並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局103年8月12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34580號函之「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有關外國人持官員證身分別為42之檢核及勾稽規定。
(二)外國自然人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填報之原則:外匯收入或交易應填報外匯資金(或結售為新臺幣)之用途;外匯支出或交易應填報外匯資金(或以新臺幣結購)之來源。
(三)應控管同一客戶於單一營業日併計臨櫃及所有電子化通路之結匯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並應注意及預防客戶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外交部禮賓處、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資料科、稽核科、外匯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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