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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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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幣間即期交易業務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蔡雅蓮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bethtyl@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389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茲就證券業辦理外幣間即期交易業務經辦與覆核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之一,有關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外匯相關課程,規定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相關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旨揭課程內容及上課時數應包括:
(一)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相關法規:6小時
(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統計及掣發單證:4小時
(三)外幣風險管理(含拋補及部位管理):2小時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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